2012年7月,时年16岁的小宁随某旅行社组织的山西、内蒙古七日游旅行团去旅行,其父母并未陪同,由同行人员照顾。7月19日下午,小宁参加了草原自费的骑马活动,不料表演马术的马倌不慎落马,导致小宁乘骑的马匹受惊奔跑,小宁坠马致伤昏迷。之后,小宁被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并在此后三次转院至北京、嘉兴等地医院治疗,直至去年7月17日出院。2013年8月28日经司法鉴定,小宁构成四级伤残。后小宁又在多家医院进行多次治疗,现仍在康复中心住院康复过程中。
其父母于今年8月将涉事旅行社、内蒙古某草原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包头市某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近日,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涉事旅行社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4152.32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据悉,加上旅行社之前已经垫付的医疗等费用369065.18元,该旅行社总共赔偿65万余元。
参加自费项目
旅行社的责任又该怎么算?
小宁是在参加自费项目时受伤,嘉兴的发团旅行社是否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多少责任又成为庭上争论的焦点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参加的骑马活动并非旅游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旅行社收取费用且应当提供旅游服务的项目,被告旅行社只是推荐介绍骑马,而不是提供活动本身的服务。小宁受伤是因为接受当地经营户提供的骑马服务,坠马受伤。被告旅行社在未负责地审查当地经营户的相关经营资格、马匹的状况即向原告等介绍推荐骑马项目,又擅自夸大骑马的安全性、未完全尽到向原告提示潜在风险的义务,对小宁(包括其临时的监管人)最终决定自费参加骑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此被告旅行社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在景区受伤
旅游中心和当地政府要担责吗?
庭审过程中,旅游管理服务中心和包头市某镇人民政府被送上被告席,成为一大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旅游管理服务中心系从事草原旅游规划管理的事业单位,以现有证据来看,其与涉事旅行社并不存在提供旅游辅助服务的合同关系,旅游管理服务中心也未向小宁等旅游者直接提供旅游经营服务,双方并不存在直接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是否尽到职责,与原告主张的旅游合同违约赔偿请求无关,故原告向两被告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来源:中国马术|赛马|马球第一网络媒体-大陆赛马网http://www.dalum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