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其中,体育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马术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分类细则: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马术运动会、世界杯个人前八名,团体前八名的主力运动员;
(二)国际马联挑战赛总决赛前三名。
二、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奥运会、世界马术运动会、世界杯个人第九至二十名;
(二)亚运会个人前八名,团体前三名的主力运动员;
(三)亚洲锦标赛个人前三名;
(四)国际马联挑战赛获取资格并参加世界总决赛;
(五)八个以上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国际正式比赛个人第一名;
(六)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一名。
三、一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六名;
(二)全国冠军赛、全国大奖赛前三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个人第一名。
四、二级运动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全国冠军赛、全国大奖赛第四至八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个人第二至六名。
五、三级运动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个人第七至十名。
注:
1、可授予等级称号的小项(以下小项外的其他小项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个人、团体:盛装舞步、场地障碍、三项赛
2、上述国际和全国比赛各小项须至少8人(队)、省级比赛各小项须至少有6人(队)上场比赛,方可授予等级称号。
3、上述比赛未明确组别的,则仅最高水平组别可授予等级称号。
4、上述条款中“主力运动员”的相关证明由中国马术协会或比赛组委会提供。
5、申请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必须经过一般养马和兽医基本技能培训并出示考核通过证书原件者,方可向国家或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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