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副司级)沈红利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终结。被告人沈利红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的卡地亚手表依法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此前,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沈利红收受南京体育学院送给的30000元人民币及北京华夏富邦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送价值80500元的卡地亚手表一块,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500元。
以下为判决书概要:
被告人沈利红,女,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2006年3月至今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副司级),2009年至今兼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席,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住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9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9月20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婧,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6)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利红犯受贿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利红及其辩护人李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江苏籍运动员仲满于2005年至2008年作为国家击剑队男子佩剑运动员在北京老山集训,仲满在2008年奥运会上获得男子佩剑个人冠军。南京体育学院感谢被告人沈利红对仲满在北京老山集训时予以培养和对南京体育学院工作的支持,于2008年11月底的一天,安排时任南京体育学院击剑系主任罗某、击剑队领队徐某送给沈利红30000元人民币。
2、北京华夏富邦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为了使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由华夏富邦公司控股)申办国际马联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事宜能够及时得到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审批,于2013年9月底10月初送给被告人沈利红卡地亚手表一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卡地亚手表的国内市场价格为80500元。
以上,被告人沈利红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10500元。
对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利红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请求予以惩处。
被告人沈利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辩护人辩称,其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解,沈利红收受南京体育学院30000元,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仅想到”有先例可循,获奖人员众多”等因素,而忽略和模糊了违纪和违法的界限。收受张某1手表,其简单认为自己和张某1系亲戚关系,张某1送给自己女儿一块手表属于一般馈赠。沈利红在本案中具有投案自首和立功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沈利红已经全部退缴赃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
北京华夏富邦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为了使华夏新国际体育娱乐(北京)有限公司(由华夏富邦公司控股)申办国际马联马术场地障碍世界杯中国联赛事宜能够及时得到国家体育总局击剑中心审批,于2013年9月底10月初送给被告人沈利红卡地亚手表一块。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卡地亚手表的国内市场价格为80500元。
以上,被告人沈利红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80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沈利红在案件排查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利红在任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中国马术协会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件排查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案发后主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不收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利红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沈利红违法所得的卡地亚手表依法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转自:腾讯体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