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俱乐部形式:实体俱乐部和非实体俱乐部都可申请加入联赛。
实体俱乐部是指拥有教练、骑手、专业保障人员、马匹、场地等相关工作人员和符合俱乐部建制条件的运营主体。
非实体俱乐部是指没有场地条件,以资金运营形式,以协约的方式买入骑手和马匹(或租用),雇佣教练、专业保障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为其服务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运营的主体。
二、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并成为中国马术协会团体会员。
三、所有参加或申请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必须是依法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
四、俱乐部在向中国马术协会注册时须提交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等资料。
五、俱乐部最低注册资金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社团注册管理制度执行。
六、俱乐部投资主体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禁止成为投资主体的投资方、博彩业等,不得成为联赛俱乐部股东。
七、联赛所有权、主办权、转播权、知识产权属于中国马术协会,各参赛俱乐部必须遵守中国马术协会章程和联赛委员会管理制度。
八、俱乐部必须制定俱乐部训练及管理规定,完善有关制度及措施,在向中国马术协会申请注册时提交相关俱乐部建设文件资料。
九、俱乐部在向中国马术协会申请注册时,须报备所签骑手资料。当年度内俱乐部所签骑手只能代表该俱乐部参加联赛。若出现骑手伤病等特殊情况导致骑手不足,俱乐部须向中国马术协会出函说明情况,经中国马术协会批准后,俱乐部才能再次签约新的骑手(签约的新骑手可以是未代表任何俱乐部注册的骑手,也可以是联赛俱乐部已注册的骑手,如签约已注册骑手,必须由该骑手原注册俱乐部出具同意放弃该骑手的函和骑手本人的转会确认函才可办理相关手续)。
十、联赛各参赛俱乐部必须严格遵守国际马联和中国马术协会反兴奋剂的规定,保障赛事公平、公正、安全,违者将给与严格处罚。
十一、俱乐部应设置专职领队、教练、兽医。
十二、俱乐部须拥有符合联赛设置赛事级别并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的骑手,注册总人数不超过20人。
十三、俱乐部出赛的马匹必须是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的马匹。
十四、每个企业只允许入股一家俱乐部,不允许交叉入股。
十五、联赛共设6—8家俱乐部(必须是经中国马术协会审核确定的参赛单位)。参赛俱乐部必须保证参加全年俱乐部联赛各站的比赛(2014年为4站)。
十六、2014年度俱乐部须向中国马术协会交纳联赛保证金200万元,若非因不可抗力俱乐部中途退出联赛,每站比赛扣罚50万元。
十七、联赛报名费各队为40万元,由联赛各参赛俱乐部在第一站报名的同时缴纳,未交报名费的队伍不得参加联赛。
十八、中国马术协会下设联赛委员会,每家俱乐部委派一名代表出任委员,各委员具有表决权,对未来联赛准入、竞赛规则、管理制度等行使表决权力。
十九、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允许不超过2家俱乐部申请加入联赛(北京除外)。
二十、俱乐部申请加入联赛须经过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